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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游戏(ayx)中国官方网站关于《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二、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寄往福建省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在网站上填写立法征求意见表。提意见截止时间: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基本原则】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和绿色发展,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多元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改善和提升水环境质量。
【政府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统筹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保障。
【部门职责】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约谈、区域限批、考核评价等方式,督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
【河湖长制】本省实行河长制、湖长制。河长、湖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有关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和水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
七条【经营者责任】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健全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实施清洁生产,防止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向社会公开其水环境信息,对造成的污染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鼓励和支持水生态修复、藻类防控、氮磷控制、废水深度处理等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十条【宣传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途径,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条【综合规划与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在主要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泊、水库周边一定范围内划定生态缓冲带和生态保护区,明确水环境准入要求。
主体功能区划、重点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实施国土空间分区、分类用途管制,优化工业布局、产业结构与用地结构。
十二条【防治规划】未达到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已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计划。
十三条【特别排放限制】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确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范围。
十六条【水环境监测】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水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实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并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的,可以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执法监管的依据。
十七条【交接断面水质考核】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的江河、湖泊、水库、小流域实行交接断面水质考核制度。考核不达标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直至出界断面水质达标。
十八条【联防联治】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水环境联防联治机制,协调处理跨界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的防治措施。
十九条【生态补偿机制】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实施以水质指标作为分配主要因素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二十条【排污口管理】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排污口,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二十一条【执法工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加强水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
依法成立的环境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二十二条【环保责任险】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水环境高污染、高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十三条【第三方治理】排污单位可以委托有治理能力的第三方代其运营水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实施水污染治理。接受委托的第三方进行水污染防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二十四条【定期排查整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流域水环境进行排查监测,根据目标要求,制定整治方案,确定整治项目,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达标期限,并定期公布治理情况。
二十五条【工业聚集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建设工业集聚区,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
二十六条【污泥处置】污水处理单位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对处理、处置后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防止二次污染。
二十七条【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的要求,需要进行初期雨水收集的化工、电镀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不得直接向外环境排放。
二十八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二十九条【雨污分流】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基础设施、居住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采取雨污分流措施减少水污染;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老旧城区以及城中村、城镇结合部等区域,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当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三十条【农村污水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因地制宜采用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和生态处理工艺,有条件的城镇周边村庄生活污水应当通过管网纳入城镇污水厂统一处理,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减量化、分类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
三十一条【农业减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防止造成水污染。
三十二条【畜禽养殖减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等要求,依法划定和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品种、规模和总量。
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者投喂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因卫生防疫、病害防治向渔业水域投注药物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不得使用国家或者地方明令禁止的化学药品爱游戏(ayx)中国官方网站,防治渔业水域环境污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设与养殖废弃物产生相适应的处理设施,不得将未达标的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到外环境水体,不得向水体倾倒养殖废弃物。禁止使用农药进行清塘、清涂。
三十四条【工程减污】在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禁止开采矿产;干流两岸一百五十米和一级支流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两岸五十米以内的森林,严格控制除抚育、更新性质、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以外的采伐。
三十五条【石材业减污】建筑饰面石材集中加工区域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污水管网和污水回用系统,实现污水零排放。对不符合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建筑饰面石材集中加工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十六条【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生态环境、工信等主管部门,根据流域综合规划或者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原则,科学制定辖区内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最小生态下泄流量严格执行。
三十七条【氮磷物减排】鼓励采取森林与湿地建设、生态清淤、水塘拦截等生态处理方法,降低氮磷等污染物入河湖总量。
以在排污单位排污口后或者支流汇入干流、河流入湖等位置,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减少入河湖的氮磷总量。
三十八条【航运减污】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防治污染的设备、器材,不得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爱游戏(ayx)中国官方网站、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以及处理处置设施。
三十九条【地下水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水资源保护,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掌握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筛查地下饮用水水源污染风险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四十条【保护区域划定】设区的市、县(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或者由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村自备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实施。
四十一条【保护区标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保护区边界拐点界桩和必要的隔离设施。
四十二条【通行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需要,在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或者穿越的公路、桥梁、航道,采取防护设施,防止运输油类、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或者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还应当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周边道路的重要路口设置监控设备,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四十三条【一级保护】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规定的行为以外,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四十四条【二级保护】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准保护区规定的行为以外,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四十六条【农村饮用水特别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水源,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治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饮用水水源地巡查制度,做好水质监测工作,发现水质不达标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质实行定期监测。
四十七条【风险评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评估,重点加强水源地周边基础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建立并定期更新水源地风险源名录。
四十八条【应急预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十九条【预警机制】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水污染排放监测预警机制;重点排污单位、工业集聚区应当建设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设施。
五十条【应急物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构建风险源、连接水体、取水口应急防控体系,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应当按照规定建设事故应急池等水污染应急设施,防止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五十一条【事故应急】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下游地区人民政府。
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爱游戏(ayx)中国官方网站、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启用备用水源,保障供水安全。
五十二条【减排应急】水环境质量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时,鼓励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主减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对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调峰错峰生产或者限产停产等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应当事先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五十三条【信息公开】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饮用水水源污染状况、应急措施和恢复供水的信息。
五十四条【转致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五条【未收集初期雨水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的要求将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农药进行清塘、清涂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七条【违规工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开采矿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修建尾矿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水电站未执行调水方案或者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九条【破坏保护区标志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保护区边界拐点界桩或者隔离设施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六十条【固废堆放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堆置、存放和填埋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一条【违建场所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或者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六十二条【滥用化肥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滥用化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三条【未建设应急设施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事故应急池等水污染应急设施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四条【公务人员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十五条本条例所称重点流域,其范围包括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汀江、龙江、漳江、木兰溪、萩芦溪、交溪、霍童溪、东溪等十二个流域。流域干流、支流具体范围以及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小流域,是指除重点流域干流及一级支流外,集水面积达到五十平方公里以上,自然形成独立、封闭的流域。小流域名录和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更新和调整。
六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